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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借款难倒“糊涂”老板

2015年12月4日  重庆合同律师   http://www.cqhtls.cn/

  近日,曲周县地税稽查局查处一起企业向个人借款而无借款合同引起的偷税案,“糊涂”老总逃避缴纳税款的企图被纳税评估人员一览无余,稽查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处理。

  2010年9月下旬,曲周县地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项目主要有: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500万元,利息支出5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工商户借款200万元,向某企业借款3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50万元,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同时发现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评估人员分析认为,该企业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着税收风险,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存在偷税行为,便依法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稽查部门接受案件后,按照稽查四环节工作要求,进行立案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该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没有借款合同;与个体工商户和某企业借款只是口头协议,也无借款合同,所以支出的借款利息100 万元,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25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行为定性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并处所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文章来源:重庆合同律师
律师:王祖惠[重庆]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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