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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保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重庆重庆合同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

2019年6月21日  重庆合同律师   http://www.cqhtls.cn/

  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王祖惠,重庆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数载,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从而“解决问题”是王祖惠的追求。法律功底深厚,办案思路清晰,注重细节,庭审经验丰富,代理了合同纠纷案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保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保证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附从合同。

  (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的资格要求。

  (3)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实务中,认定保证合同的三种情况。

  3、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将来债务的保证和既存债务的保证。

  4、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依照约定,无约定,按《担保法》第21条处理。

  5、保证与物保:有约定依照约定,无约定,区分第三人提供物保和债务人自身提供物保的情况。

  6、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保证债务的求偿权;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但享有抗辩权和其他防御性的权利。

  7、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对其他保证人亦享有求偿权。

  8、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三种情况。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

  1、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尽管担保法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已经大量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应当承认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合同担保方式。

  2、 履约保证金明显区别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合同之债担保方式。他们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在此不再赘述。

  3、 履约保证金也区别于定金。定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罚则是刚性的,但履约保证金是柔性的,换句话说,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而履约保证金是意定的,从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形式和内容都能看出两者的不同和区别。

  4、履约保证金有其独特的担保价值。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动态担保、过程担保,可以将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纳入其担保范围,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一方出现违约时,扣除其已经缴纳的部分履约保证金促使其后续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及附随义务。而定金、保证、抵押、置业、留置等担保方式是一种静态担保和结果担保,如在约定定金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定金罚则即发生作用,且是全部的、彻底的发生作用,其对整个合同起到的是结果的担保,而不能像履约保证金那样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可以适时的修订自己的行为以最终使合同得以履行。

  王祖惠 重庆重庆知名律师,承办合同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文章来源:重庆合同律师
律师:王祖惠[重庆]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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