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之债消灭的原因有主债权消灭;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证人同意和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等六种。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两个人的交易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环境导致在网络上交易的双方不能同时付款和收到货物,需要借助第三方来完成交易.
姚元勋,铜仁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于解决各类与合同相关纠纷,执业多年处理近千件合同纠纷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企业和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主债权消灭。
保证之债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二)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
由于保证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信用性,保证人一般只为特定的债务人提供担保,主债务一旦转让,在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与新的债务人并无信任关系,让其承担保证责任显失公允。因此,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证人同意。
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不为请求。
任何权利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期限,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是特定的请求权,在保证有效期间内存在。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如不主张权利,保证期限届满,保证债务归于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五)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保证合同是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依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意,使保证合同消灭;或者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时,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使保证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六)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
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债务归于消灭。
(一)担保交易
担保交易是指针对电子商务中,卖家与买家的交易安全问题而首先由支付宝率先提出的交易模式。它有效的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问题,即买家担心付款后,收不到货物,而同时卖家也担心发出货物后,收不到钱。现实中国人在商品交易中,普遍习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对于电子商务的付款和发货相分离不熟悉。支付宝在推出担保交易后,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成功率。
(二)交易流程
1、卖家在电子商务网站、SNS网站或论坛上展示商品
2、买家确定购买某商品后,下订单,并通过XX宝将商品金额从个人账户打入XX宝专用担保交易账户
3、XX宝通知卖家买家已付款后,卖家发出货物
4、买家在收到卖家商品后,确认通知XX宝付款,XX宝将商品金额从专用账户划入卖家账户,如果出现欺诈等行为,买家可以要求退款,经过确认后,支付宝将金额从担保交易账户返回到买家个人账户。
(三)主流产品
其中用户数量最大的是PayPal和xx宝,前者主要在欧美国家流行,后者是马XX旗下产品,据称,截止2009年7月,XX宝用户超过2亿。拉卡拉则是中国最大线下便民金融服务提供商。另外中国XX旗下XX电子支付也开始发力第三方支付,推出了XX商务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姚元勋 重庆重庆知名律师,承办合同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