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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债有何关系?

2015年10月6日  重庆合同律师   http://www.cqhtls.cn/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具有以下特征:

   (l)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是特定的,而另一方不特定就不可能构成债的关系。

   (2)债的内容为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所谓债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为一种典型的请求权,亦即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换言之,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因此与为典型支配权的物权相比,债权不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所谓债务,是指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所负的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3)债权具有期限性。即任何债权都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不可能永恒存在的,期限届满,债权归于消灭。

   (4)债权具有平等性。即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面有优劣之分。


文章来源:重庆合同律师
律师:王祖惠[重庆]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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