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8309102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常识

怎样办理借用合同公证?

2015年9月29日  重庆合同律师   http://www.cqhtls.cn/
借用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达成的无偿借用物品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借用合符合《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款、《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规定的条件的,公证机关还可以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借用人不按期归还借用物的,出借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的规定,直接持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借用合同公证的管辖。借用合同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地的公证处管辖;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合同,最好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办理。
    2、申办借用合同公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办借用合同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双方草拟的借用合同;
  (3)出借方对借用物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证明材料;
  (4)其他与协议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借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借人和借用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基本情况;
  (2)借用标的物名称、数额、种类规格、价值、善等;
  (3)借用及归还的期限、交付方式、地点、方法等;
  (4)借用物用途及使用方法的规定;
  (5)违约责任;
  (6)借用人愿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7)其他约定事项,如合同变更、终止的约定和生效的条件等。
    
    3、对申办借用合同公证的审查和出证。公证处应对申办借用合同公证进行审查。经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证机关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关赋予借用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在公证书中注明借用物的名称、数额、种类价值、归还日期、方式,以便于监督合同履行和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重庆合同律师
律师:王祖惠[重庆]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qhtls.cn/news/view.asp?id=829990076461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