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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效力

2015年9月24日  重庆合同律师   http://www.cqhtls.cn/
  ①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③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④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文章来源:重庆合同律师
律师:王祖惠[重庆]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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