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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

2015年9月6日  重庆合同律师   http://www.cqhtls.cn/
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

  根据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这种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人不仅不能许可他人在同一时间内(在专利权生效的地域范围)实施其专利,而且自己也不得在同一时间内实施其专利的许可。这种许可与普通许可和独家许可相比,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最大,所以,专利权人要求的使用费就最多。
  2?独家许可。独家许可又称排他许可,它指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一定期限内(在专利权生效的地域范围)独家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同时专利权人自己也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但专利权不得再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这种许可与普通许可相比,专利权人受到较大的限制,被许可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所以,专利人要求的使用费应比普通许可较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实施该专利,可视为许可人自己实施专利。但许可人就同一专利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别合作实施或者入股联营的,属于《合同法》第351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
  3?普通许可。这是指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和一定期限内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同时专利权人自己也有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内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他人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内实施该专利的许可。这种许可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由于它在同一地域内允许数个被许可人实施同一专利,有利于促进专利的实施和推广应用。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普通实施许可。
  除了前述基本类型的专利实施许可,实践中还有以下两类许可:
  (1)交叉许可,也称作互换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这种许可就是许可合同的双方都是专利权人,彼此都享有一项或者多项专利权,彼此都享有实施对方专利的权利。交叉许可主要发生在从属专利与在先专利权人之间。
  (2)分许可。这是指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时,同时许可被许可人将该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后一种许可相对前面的许可而言,则为分许可。这种许可只有在原许可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因此,分许可的被许可人一定要确定许可人是否有权进行分许可,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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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文章来源:重庆合同律师
律师:王祖惠[重庆]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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