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8309102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保全

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2015年6月26日  重庆合同律师   http://www.cqhtls.cn/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仅在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事实上已无法行使撤销权,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或者意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两个: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构成这一事由的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导致赠与人死亡。如果其没有死亡,则可能由其自己行使撤销权,或者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其次,必须是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如果因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因受赠人的非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则不发生赠与的撤销权。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构成这一事由的法定要件为:首先,必须是受赠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必须是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文章来源:重庆合同律师
律师:王祖惠[重庆]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qhtls.cn/news/view.asp?id=821321420970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