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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2018年6月22日  重庆合同律师   http://www.cqhtls.cn/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文章来源:重庆合同律师
律师:王祖惠[重庆]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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