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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2016年4月1日  重庆合同律师   http://www.cqhtls.cn/
 
  (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因履行迟延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3)一方预期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注意前提)
  (6)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合同总额1/5以上,出卖人有解除权
  (7)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8)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9)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
  ①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单方+赔偿损失)
  ②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单方+赔偿损失——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
  ③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双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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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重庆合同律师
律师:王祖惠[重庆]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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