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8309102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终止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2016年2月22日  重庆合同律师   http://www.cqhtls.cn/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有关劳动合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于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对劳动合同法规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劳动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无需经济补偿,但应支付(zhifu)报酬无需向劳动者支付(zhifu)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重庆合同律师
律师:王祖惠[重庆]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qhtls.cn/news/view.asp?id=842747644170 [复制链接]